IATF 16949:2016 汽車行業品質管理系統標準

7.2 能力
參見 ISO 9001:2015 要求

7.2.1 能力——補充

組織應建立並保持形成文件的過程以識別培訓需求
包括意識(見第 7.3.1 節)和實現所有執行人員的能力
影響產品和過程要求符合性的活動。 執行特定任務的人員
分配的任務應按要求進行限定,特別注意客戶的滿意度要求。

7.2.2 能力——在職培訓
組織應提供在職培訓(應包括顧客要求培訓)對影響質量符合性的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職責的人員
要求、內部要求、監管或立法要求;
這應包括合同或代理人員。 在職培訓所需的詳細程度應為
與人員的教育水平和任務的複雜性相稱
他們被要求完成他們的日常工作。

工作可能影響質量的人員應被告知不合格的後果客戶要求。

7.2.3 內審員能力
組織應有一個形成文件的過程來驗證內部審核員是否勝任,採取
考慮到任何客戶的特定要求。
有關審核員能力的更多指導,請參閱
符合 ISO 19011 標準。組織應保留一份合格的內部審核員名單。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製造過程審核員和產品審核員均應能夠證明以下最低能力:


a) 對汽車審計過程方法的理解,包括基於風險的思考;
b) 了解適用的顧客特定要求;
c) 了解適用的 ISO 9001 和 IATF 16949 與範圍相關的要求審計;
d) 了解與審核範圍相關的適用核心工具要求;
e) 了解如何計劃、實施、報告和結束審核發現。

此外,製造過程審核員應證明對製造過程的技術理解
要審核的相關製造過程,包括過程風險分析(例如 PFMEA)
和控制計劃。 產品審核員應展示理解產品的能力
要求和使用相關的測量和測試設備來驗證產品的符合性。

如果提供培訓以達到勝任能力,則應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以
證明培訓師具備上述要求的能力。

內部審計師能力的保持和提高應通過以下方式證明:
f) 每年執行最少數量的審核,由組織定義; 和
g) 根據內部變化(例如,過程)保持對相關要求的了解
技術、產品技術)和外部變化(例如 ISO 9001、IATF 16949、核心工具、和客戶的具體要求)。

7.2.4 第二方審核員能力
組織應證明承擔第二方責任的審核員的能力審計。
第二方審核員應滿足客戶對審核員資格和 展示至少以下核心能力,包括對以下內容的理解:

a) 審核的汽車過程方法,包括基於風險的思考;
b) 適用的顧客和組織的具體要求;
c) 適用的與審核範圍相關的 ISO 9001 和 IATF 16949 要求;
d) 適用的要審核的製造過程,包括 PFMEA 和控制計劃;
e) 與審核範圍相關的適用核心工具要求;
f) 如何計劃、實施、準備審核報告和結束審核結果。

7.3 意識
參見 ISO 9001:2015 要求

7.3.1 意識——補充
組織應保持形成文件的信息,以證明所有員工都意識到他們對產品質量的影響以及他們的活動在實現目標方面的重要性,
保持和改進質量,包括客戶要求和所涉及的風險有不合格產品的客戶

7.3.2 員工激勵和授權

組織應保持形成文件的過程以激勵員工實現質量目標,持續改進,創造促進創新的環境。
該過程應包括在整個過程中提高質量和技術意識 組織。

7.4 溝通
參見 ISO 9001:2015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