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術語與定義
為了本文件的目的,下列的術語與定義均適用。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與 IEC(國際電工委員會)使用在標準化所維護的術語 資料庫,其網址如下:
l ISO 線上瀏覽平台:https: //www.iso.org/obp
l IEC Electropedia: http://www.electropedia.org/
3.1 可接受等級
由組織(3.31)所提供的最終產品(3.15)中不得超過食品安全危害(3.22)的 程度
3.2 行動標準
用來監測(3.27)作業前提方案(3.30)的可量測或可觀察的規範。
備註1: 建立行動標準以判斷作業前提方案是否在管制中,並區分什麼是可接受 的(滿足標準或達到意味著作業前提方案按預期運作的)與不可接受(未 滿足標準或達到意味著作業前提方案未按預期運作)的。
3.3 稽核
有系統、獨立與文件化的過程(3.36),用來獲取並客觀地評估稽核證據,以判 斷符合稽核準則的程度。
備註1: 稽核可以是內部稽核(第一方),或外部稽核(第二方或第三方),也可 以是合併稽核(合併兩個或更多專業領域)。
備註2: 內部稽核係由組織本身或由外部方代表所執行的。
備註3: 在 ISO 19011 定義了「稽核證據」與「稽核準則」。
備註4: 相關的專業領域舉例來說,如:食品安全管 理、品質管理或環 境管理。
3.4 能力
應用知識與技能達成預期結果之能力。
3.5 符合
滿足任一要求(3.38)。
3.6 汙染
在產品(3.37)或加工環境中,帶有食品安全危害(3.22)污染物的引入或存在。
3.7 持續改善
為增強績效(3.33)的重複作業。
3.8 管制方法
用來預防顯著食品安全危害(3.22)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程度(3.1)所必需的 行動或作業。
備註1: 另請參閱顯著食品安全危害(3.40)。
備註2: 管制措施是由危害分析所鑑別的。
3.9 改正
用以消除檢測到的不符合(3.28)之行動。
備註1: 改正包括處理潛在的不安全產品,因此可以結合矯正措施(3.10)進行 處理。
備註2: 改正的 例子: 重新處 理、進 一步處 理和 /或消 除不符 合的不 利後果 (如 其他用途或特定標籤的處置)。
3.10 矯正措施
採取行動以消除不符合(3.28)的原因,並預防再次發生。
備註1: 不符合可能有多個原因。
備註2: 矯正措施包括原因分析。
3.11 重要管制點 CCP
在應用管制措施(3.8)以預防或將顯著食品安全危害(3.40)降低至可接受程 度的過程(3.36)中的一個步驟,並且明定管制界限(3.12)與量測(3.26), 以便改正(3.9)的應用。
3.12 管制界限
區分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的量測值。
備註1: 建立管制界限是為了判斷一個重要管制點(3.11)是否仍維持在管制狀 態。如果超出或未達管制界限時,則受影響的產品應視為潛在不安全產 品進行處理。
[來源:修改自 CAC/RCP 1 1969-此定義已修改並增加備註 1。]
3.13 文件化資訊
需由組織(3.31)予以管制與維持之資訊及其載體。
備註1: 文件化資訊可以任何形式與載體呈現,及出自任何來源。
備註2: 文件化資訊可來自於下列:
- 管理系統(3.25),包括相關的過程(3.36);
- 為組織運作所建立之資訊(文件);
- 結果有達成之證據(紀錄)。
3.14 效果(有效性)
實現所規劃之作業及達成所規劃之結果的程度。
3.15 最終產品
不需由組織(3.31)進一步加工或轉化的產品(3.37)。
備註1: 經由其他組織進一步加工或轉化處理之產品,對第一個組織而言,視為 最終產品,對第二個組織而言,視為一原物料或成分。
3.16 飼料
預期 餵給食 用動物 的任 何單一 或多項 產品 ,無論 是加工 的、 半加工 的或未 加 工 的。
備註1: 本文件在食品(3.18)、飼料(3.16)與動物食品(3.19)等術語之間作 出以下區分:
- 食品是預期提供給人類與動物所消費,並包括飼料與動物食品; l 飼料是預期在餵養食用動物;
- 動物食品是預期在餵養非食用的動物,如寵物。
[來源:修改自 CAC/GL 81 2013,「材料」一詞已更改為「產品」、「直接」一詞 已被刪除。]
3.17 流程圖
以概要與系統性的方式呈現過程中各步驟的順序與其相互作用。
3.18 食品
預期用於消費的物質(成分),不論是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的,並包括飲 料、 口香糖 ,以及 其他 用於「 食品」 的製 造、製 備或處 理的 物質, 但不包括 化 妝品、或菸草或作為藥物的物質(成分)。
備註1: 本文件 在食品 (3.18 )、飼料 (3.16)與 動物食 品(3.19 )等術 語之間 作出以下區分:
- 食品是預期提供給人類與動物所消費,並包括飼料與動物食品;
- 飼料是預期在餵養食用動物;
- 動物食品是預期在餵養非食用的動物,如寵物。
[來源:修改自 CAC/GL 81 2013,「人類」一詞已被刪除。]
3.19 動物食品
預期 餵給非 食用動 物的 任何單 一或多 項產 品,無 論是加工 的、 半加工 的或未 加 工的。
備註1: 本文件在食品(3.18)、飼料(3.16)與動物食品(3.19)等術語之間作 出以下區分:
- 食品是預期提供給人類與動物所消費,並包括飼料與動物食品; l 飼料是預期在餵養食用動物;
- 動物食品是預期在餵養非食用的動物,如寵物。
[來源:修改自 CAC/GL 81 2013,「材料」一詞已更改為「產品」、「非」一詞已 被增加、「直接」一詞已被刪除。]
3.20 食物鏈
從初 級生 產到 消費, 食品 (3.18 )及其 成分 的生 產、加 工 、配 送、 貯存與 處 理 階段的順序。
備註1: 這包括飼料(3.16)與動物食品(3.19)的生產。
備註2: 食品鏈也包括預期會與食品或原料接觸的材料之生產。
備註3: 食品鏈也包括服務提供者。
3.21 食物安全
食 品 在 按 照 其 預 期 用 途 製 備 和 / 或 消 費 時 不 會 對 消 費 者 造 成 不 良 健 康 影 響 的 保 證。
備註1: 食品安全是與最終產品(3.15)中發生的食 品安全危害(3.22)相關, 但不包括如營養不良等其他健康方面。
備註2: 不要與食品的可得性與對食品的存取混淆(「食品保全」)。
備註3: 食品安全包括飼料與動物食品。
[來源:修改自 CAC/RCP 1 1969,「危害」一詞已更改為「不良健康影響」,並 已增加備註。]
3.22 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3.18)中的生物性、化學性或物理性因 素,有可能會造成 不良健康影響 。
備註1: 「危害」一詞不與「風險」(3.39 )一詞混淆。在食品安全方面 ,風險
是指暴露於特定危害時,不良健康影響(例如:患病)的可能性和該影 響的嚴重性(例如:死亡、住院)之函數。
備註2: 食品安全危害包括過敏原與放射性物質。
備註3: 在飼料與飼料成分的情況下,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是那些可能存在於飼 料與飼 料成分 裡面和 /或表 面的危 害,並 且可能 透過動 物食用 飼料轉 移 到食品中,因此有可能對動物或人類消費者造成不良健康影響。就運作 而言,除了那些直接處理食品與飼料的運作外,(例如:包裝材料的生 產者、清潔劑),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是指那些依照預期用途使用時, 可能直接或間接轉移至食品的危害(參閱 8.5.1.4 節)。
備註4: 對動物食品而言,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是食品在預期用途下,對該動物 種類有害的危害。
[來源:修改自 CAC/RCP 1 1969,詞組「或條件」自定義中刪除,並已增加備 註。]
3.23 利害相關者
由決策或作業可影響、被影響,或自認受到影響的人員或組織(3.31)。
3.24 批
對在相同條件下生產的和/或加工的和/或包裝的產品(3.37)所定義的數量。
備註1: 批 是 由組 織預 先 建 立的 參 數所 判斷 ,並 且 可能 用 其他 術 語來 描 述 , 例
如:批量(批次)。
備註2: 批可能縮減至單一的產品單位。
[來源:修改自 CODEX STAN 1,定義中已包括對「和/或加工的和/或包裝的」 的引用,並已增加備註。]
3.25 管理系統
一套組織(3.31)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要項,用以建立政策(3.34)與目標 (3.29),以及達成這些目標的過程(3.36)。
備註1: 一個管理系統可處理單一專業領域或多個專業領域。
備註2: 系統要項包括組織的架構、職務及責任、規劃與運作。
備註3: 管理系統的範圍可能包括整個組織、組織中特定且確定的職能、組織中
特定且確定的部門、或組織中單一或橫跨多個功能的群組。
備註4: 相關的專業領域,舉例來說,如:品質管理系統或環境管理系統。
3.26 量測
決定數值之過程(3.36)。
3.27 監督
決定一個系統、過程(3.36)或作業的狀態。
備註1: 為了決定狀態,可能需要去檢查、監督或嚴格觀察。
備註2: 對食品安全而言,監測是進行著一系列計劃的觀察或測量,以評估過程 是否按預期運作。
備註3: 本文件 在確證 (3.44 )、監測 (3.27)和 查證( 3.45)等 術語之 間作出 以下區分:
- 確 證 是 應 用 在 作 業 之 前 , 並 且 提 供 有 關 於 達 成 預 期 結 果 能 力 的 資 訊;
- 監測是應用在作業期間,並且提供在特定時間範圍內行動的資訊;
- 查證是應用在作業之後,並且提供資訊以證實符合。
3.28 不符合
未滿足任一要求(3.38)。
3.29 目標
擬達成之結果。
備註1: 目標可以是策略目標、戰術目標或運作目標。
備註2: 目標可能與不同專業領域有關(如財務、安全衛生及環境目標),且可 應用在不同層面(如策略、組織全體、專案、產品與過程(3.36))。
備註3: 目標可以其他方式表示之,例:預期成果、目的、運作標準、食品安全 管理系統目標,或使用其他類似含義的語詞(例:宗旨、目的或 標的)。
備註4: 就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而言,目標是由組織所設定,與其食品安全政策一 致,以達成特定的結果。
3.30 作業前提方案;OPRP
管制措施(3.8)或管制措施的組合,用以預防或降低顯著食品安全危害(3.40) 至可接受程度( 3.1),並且按行動標準(3.2 )予以量測(3.26 )或觀察,能夠 有效地管制其過程(3.36)和/或產品(3.37)。
3.31 組織
各具 其所 屬職 能,及 其相 應的責 任、職 權及 關係以 達成其 目標 (3.29 ) 之個 人 或群體。
備註1: 組織的概念包括,但不限於自營商、公司、集團、行號、企業、權責機 構、合夥企業、協會、慈善機構或學術機 構,或上列之部分 或其組合, 不論是否為依法設立、公營或民營。
3.32 外包(動詞)
安排外部組織(3.31)執行組織的一部份功能或過程(3.36)。
備註1: 雖然外部組織在管理系統(3.25)的範圍之外,但其所外包的功能或過 程在管理系統的範圍之內。
3.33 績效
可量測之結果。
備註1: 績效可與定量或定性的發現有關。
備註2: 績效可 與作業 、過程 ( 3.36)、產品 (3.37)(包括 服務)、系統 或組織 (3.31)的管理有關。
3.34 政策
由組織(3.31)的最高管理階層(3.41)所正式表達之意向與方向。
3.35 前提方案;PRP
為了維持食品安全,在組織(3.31)內與整個食品鏈(3.20)所必須的基本條件 與作業。
備註1: 所需的前提方案取決於食品鏈中組織的作業與組織的類型。與該術語等 同的 例子 :良好 農業 規範 ( GAP )、良 好獸 醫規 範( GVP )、良 好製 造 規範(GMP)、良好衛生規範(GHP)、良好生產規範(GPP)、良好配 銷規範(GDP)及良好貿易規範(GTP)。
3.36 過程
一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作業將輸入轉化為輸出。
3.37產品
其輸出是過程(3.36)的結果。
備註1: 產品可以是一項服務。
3.38要求
需求或期望,為一般意味的或強制性的聲明。
備註1: 「一般意味的」意指暗示著所考量的需求或期望,對組織和利害相關者 而言是種習慣或慣例。
備註2: 特定的要求是聲明之一,例如寫在文件化資訊中。
3.39風險
不確定性的影響。
備註1: 影響是與預期的偏差,正面或負面。
備註2: 不 確 定 性 是 對 事 件 及 其 後 果 或 可 能 性 相 關 的 理 解 或 知 識 等 資 訊 有 不 足,甚至是部份不足的狀態。
備註3: 風險的特性通常是參照潛在的「事件」(參閱 ISO Guide 73:2009, 3.5.1.3 的定義)與「後果」(參閱 ISO Guide 73:2009,3.6.1.3 的定 義),或這些的組合。
備註4: 風險通常以事件(包括其狀況變化)的後果,及其發生的「可能性」(參 閱 ISO Guide 73:2009, 3.6.1.1 的定義)之組合來表示。
備註5: 食品安全風險是食品法典程序手冊中所指出在食品中的危害,所造成不 良健康影響的可能性與該影響的嚴重性之函數。
3.40 顯著食品安全危害
透過危害評估所確定的食品安全危害(3.22),需要由管制措施(3.8)來加以管 制。
3.41最高管理階層
在最高層級指導與控制組織(3.31)的個人或群體。
備註1: 最高管理階層有權力進行組織內授權與提供資源。
備註2: 如果管理系統(3.25)的範圍僅涵蓋組織的一部分,那麼最高管理層是 指那些指導與控制組織這一部分的人員。
3.42可追溯性
在所 經過之 生產、 加工 和配銷 等特定 階段 來追蹤 某對象的 歷史 、應用 、移動 、 位置之能力。
備註1: 移動可能與食品(3.18)的材料來源、加工歷史或配銷有關。 備註2: 對象可以是產品(3.37)、材料、單位、設備、服務等。
[來源:修改自 CAC/GL 60 2006,並已增加備註。]
3.43更新
即時和/或計劃性的作業,以確保應用最新的資訊。
備註1: 更新不同於術語「維持」與「留存」:
-「維持」是保持正在進行的內容/保持在良好狀態;
-「留存」是保留可檢索的內容。
3.44
確證
<食品 安全 >得到管 制措施 (3.8 )(或管 制措施 的組合 )將能夠 有效地 控制顯著 食品安全危害(3.40)的證據。
備註1: 確證的執行是在設計管制措施組合時,或是當所實施的管制措施進行更 改時。
備註2: 本文件 在確證 (3.44 )、監測 (3.27)和 查證( 3.45)等 術語之 間作出 以下區分:
- 確證是應用在作業之前,並且提供有關於達成預期結果能力的資訊;
- 監測是應用在作業期間,並且提供在特定時間範圍內行動的資訊;
- 查證是應用在作業之後,並且提供資訊以證實符合。
3.45
查證
經由客觀證據之提供,證實已滿足所規定的要求(3.38)。
備註1: 本文件 在確 證(3.44 )、監測 (3.27)和 查證( 3.45)等 術語之 間作出 以下區分:
- 確證是應用在作業之前,並且提供有關於達成預期結果能力的資訊;
- 監測是應用在作業期間,並且提供在特定時間範圍內行動的資訊;
- 查證是應用在作業之後,並且提供資訊以證實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