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資源
7.1.1 概述
組織 應判斷並提供為了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建立、實施、維持、更新與持續改善所需的資源。
組織應考量:
a) 現有的內部資源,其能力與任何限制;
b) 外部資源的需求。
7.1.2人員
組織應確保為了運作與維持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所須之人員是適任的 ( 參 閱 7.2 節)。
當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發展、實施、運作或評估在有外部專家的協助下,明定外部專家的能力、職責與權限之協議或合約等證據應作為文件化資訊予以留存。
7.1.3 基礎設施
組織應提供資源,給所決定、建立與維持必須的基礎設施,以達成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要求。
備註:基礎設施可包括:
- 土地、船隻、建築物與相關設施;
- 設備,包括硬體與軟體;
- 運輸;
- 資訊與通訊技術
7.1.4 工作環境
組織應判斷、提供與維持資源,給所建 立、管理與維護必須的工作環境,以達成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要求。
備註:適合的環境可以是人為與物理因素的組合,例如:
a) 社交的(例如:無歧視、安定、非對抗);
b) 心理的(例如:減壓、預防倦怠、情緒保護);
c) 物理的(例如:溫度、熱度、濕度、照明、氣流、衛生、噪音)。
這些因素可能因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而有很大差異。
7.1.5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外部發展要項
當組 織是透過使用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外部發展要項來建立、維持、更新與持續改善其食品安全系統,包括前提方案、危害分析與危害管制計劃(參閱 8.5.4 節)時,組織應確保提供的要項為:
a) 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所發展;
b) 適用於組織的場所、過程與產品;
c) 由食品安全小組特別調整給組織的過程與產品;
d) 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來實施、維持與更新;
e) 以文件化資訊留存。
7.1.6 外部提供過程、產品或服務管制
組織應:
a) 對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或服務建立評估、選擇、績效的監測與再評估的 標準並予以應用;
b) 確保向外部供應商溝通充分的要求;
c) 確保外部提供的流程、產品或服務不會對組織持續滿足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要 求的能力產生不利的影響;
d) 將這些評估與再評估作業與任何必要行動的文件化資訊加以留存。
7.2 能力
組織應:
a) 決定在其控管之下,對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食品安全績效與有效性之人員(包括外部提供者)的必要能力;
b) 確保這些人員,包括食品安全小組與負責運作危害管制計劃的人員,在以適當的教育、訓練和/或經驗的基礎上是適任的;
c) 確保食品安全小組在發展與實施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是結合多方面的專業領域知識與經驗(包括,但不限於該組織在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範圍內的產品、 過程、設備與食品安全危害);
d) 在適用情況下,採取行動以取得必要的能力,並評估所採取行動的有效性;
e) 留存適當的文件化資訊作為能力的證據。
備註:可應用的行動可包括:提供培訓、對其指導或重新分配 當前的從業人員 , 或聘僱或約聘具備能力的人員。
7.3 認知
組織應確保所有在組織管制下工作的相關人員都應該認知到:
a) 食品安全政策;
b) 與他們任務相關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目標;
c) 他們對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有效性的個人貢獻 ,包括提高食品安全績效的好處;
d) 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要求的影響。
7.4溝通
7.4.1概述
組織應判斷與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相關的內部和外部溝通,包括:
a) 要溝通的內容;
b) 溝通時機;
c) 溝通對象;
d) 如何溝通;
e) 由誰溝通。
組織應確保其作業對食品安全有影響的所有人員都了解有效溝通的要求。
7.4.2外部溝通
組織應確保在外部溝通上有充分的資訊,並且可讓食品鏈的利害相關者所取得。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維持有效的溝通:
a) 外部供應商與承包商;
b) 客戶和/或消費者,與相關的:
1) 有關食品安全的產品資訊,讓食品鏈或其消費者得以處理、展示、貯存、 製備、 配銷與使用其產品;
2) 所 確定 的食 品安 全危 害是 需要 由 食 品鏈 和 / 或消 費者 中 的其 他組 織所 管 制;
3) 合約與訂單的協議、查詢,包括其修訂;
4) 客戶和/或消費者的回饋,包括抱怨;
c) 法定與監管機構;
d) 對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或更新產生影響或將受其影響的其他組織。
受指派的人員應有明定的職責與職權 ,對外溝通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任何資訊 。
在相關情況下,透過外部溝通所獲得的資訊應作為管理審查(參閱 9.3 節)和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更新(參閱 4.4 節與 10.3 節)的輸入。
外部溝通的證據應作為文件化資訊予以留存。
7.4.3內部溝通
組織應建立、實施與維持一套有效的系統,用以溝通會影響食品安全的議題。 為保持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組織應確保及時通知食品安全小組以下方
面的變更:
a) 產品或新產品;
b) 原料、成分與服務;
c) 生產系統與設備;
d) 生產場所、設備的位置與周圍環境;
e) 清潔與消毒方案;
f) 包裝、貯存與配銷系統;
g) 能力和/或職責與權限的分配;
h) 適用的法定、監管要求;
i) 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管制措施的知識;
j) 組織觀察到的客戶、部門與其他要求;
k) 來自外部利害相關者的相關詢問與溝通;
l) 與最終產品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之抱怨與警告指示;
m) 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狀況。
食品安全小組應確保在更新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時,包含這些資訊(參閱 4.4 節與 10.3 節)。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保將相關資訊納作管理審查的輸入(參閱 9.3 節)。
7.5 文件化資訊
7.5.1概述
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應包括:
a) 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化資訊;
b) 被組織判斷為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有效性所必須的文件化資訊;
c) 法定、監管機構與客戶所要求的文件化資訊與食品安全要求。
備註:由於以下原因,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的文件化資訊程度可能因組織而異:
l 組織的規模與其作業、過程、產品及服務的類型;
- 過程的複雜性及其相互作用;
- 人員的能力。
7.5.2建立與更新
在建立與更新文件化資訊時,組織應確保:
a) 識別與描述(例如:標題、日期、作者或文件編號);
b) 格式(例如:語言、軟體版本、圖表)與媒介(例如:紙本、電子檔);
c) 適切性與充分性的審查與核准。
7.5.3文件化資訊的管制
7.5.3.1 食品安全管理系統與本文件所要求的文件化資訊應予以管制,以確保:
a) 在任何需要的地點與時間,可取得並適合使用;
b) 受到充分的保護(例如:保密性的喪失、不正確使用或完整性的喪失)。
7.5.3.2為了管制其文件化資訊,在適用的情況下,組織應涉及以下作業:
a) 分發、存取、檢索與使用;
b) 儲存與保存,包含維持其可辨讀之狀態;
c) 變更的管制(如:版本管制);
d) 留存與處置。
由組 織判斷作為規劃與運作其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所必需的外來文件化資訊 ,應被確定,並視情況加以管制。
作為符合性證據而留存的文件化資訊,應受到保護,以防意外更改。
備註 :存取可能意味著僅允許查看文件化資訊, 或者是查看與變更文件化資訊的許可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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