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一般要求 |
4 一般要求 4.1 公正性 4.1.1 實驗室活動應公正地進行、結構化和管理,以便 維護公正性。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致力於公正。 4.1.3 實驗室應對其實驗室活動的公正性負責,不得 允許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損害公正性。 4.1.4 實驗室應持續識別影響其公正性的風險。這應包括那些 由其活動、其關係或人員關係引起的風險。 然而,這種關係並不一定會給實驗室帶來公正性風險。 4.1.5 如果識別出公正性風險,實驗室應能夠證明如何消除公正性風險 或將此類風險降至最低。 4.2 保密 4.2.2 當法律要求或合同安排授權實驗室放行時 機密信息,除非法律禁止,客戶或相關個人應 通知提供的信息。 4.2.3 從客戶以外的來源(例如投訴人、 監管機構)應在客戶和實驗室之間保密。這個的提供者(來源) 信息應對實驗室保密,不得與客戶共享,除非 消息來源同意。 4.2.4 人員,包括任何委員會成員、承包商、外部機構的人員,或 代表實驗室行事的個人,應對獲得或創建的所有信息保密 在進行實驗室活動期間,法律要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