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一般要求

4 一般要求

4.1 公正性

4.1.1 實驗室活動應公正地進行、結構化和管理,以便 維護公正性。

4.1.2 實驗室管理層應致力於公正。

4.1.3 實驗室應對其實驗室活動的公正性負責,不得 允許商業、財務或其他壓力損害公正性。

4.1.4 實驗室應持續識別影響其公正性的風險。這應包括那些 由其活動、其關係或人員關係引起的風險。 然而,這種關係並不一定會給實驗室帶來公正性風險。
注:威脅實驗室公正性的關係可以基於所有權, 治理、管理、人員、共享資源、財務、合同、營銷(包括品牌),以及 為推薦新客戶等支付銷售佣金或其他誘因等。

4.1.5 如果識別出公正性風險,實驗室應能夠證明如何消除公正性風險 或將此類風險降至最低。

4.2 保密
4.2.1 實驗室應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對 管理在執行實驗室活動期間獲得或創建的所有信息。 實驗室應提前通知客戶其打算公開的信息 領域。客戶公開提供的信息或經雙方同意的信息除外 實驗室和客戶(例如,為了回應投訴),所有其他信息是 被視為專有信息,並應被視為機密。

4.2.2 當法律要求或合同安排授權實驗室放行時 機密信息,除非法律禁止,客戶或相關個人應 通知提供的信息。

4.2.3 從客戶以外的來源(例如投訴人、 監管機構)應在客戶和實驗室之間保密。這個的提供者(來源) 信息應對實驗室保密,不得與客戶共享,除非 消息來源同意。

4.2.4 人員,包括任何委員會成員、承包商、外部機構的人員,或 代表實驗室行事的個人,應對獲得或創建的所有信息保密 在進行實驗室活動期間,法律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