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一般要求 |
5 結構要求 5.1 實驗室應是法人實體,或法人實體的定義部分,具有法律責任 因其實驗室活動。 5.2 實驗室應確定對實驗室負全部責任的管理層。 5.3 實驗室應定義並記錄其符合的實驗室活動範圍 有了這個文件。實驗室應僅聲明在此範圍內符合本文件 實驗室活動,不包括持續進行的外部提供的實驗室活動。 5.4 實驗室活動應以符合本要求的方式進行 文件、實驗室的客戶、監管機構和提供認可的組織。 這應包括在其所有永久設施中進行的實驗室活動,地點遠離其 永久性設施,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或客戶設施。 5.5 實驗室應: 5.6 實驗室應配備有權限的人員,無論其他職責如何 和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源,包括: 5.7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