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一般要求 |
6 資源需求 6.1 概述 實驗室應具備可用的人員、設施、設備、系統和支持服務 管理和執行其實驗室活動所必需的。 6.2 人員 6.2.1 實驗室內所有可能影響試驗的人員,無論是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 實驗室活動應公正、稱職並按照實驗室的 管理系統。 6.2.2 實驗室應記錄影響每個功能的能力要求 實驗室活動的結果,包括對教育、資格、培訓、技術的要求 知識、技能和經驗。 6.2.3 實驗室應確保人員具備執行實驗室工作的能力 他們負責的活動,並評估偏差的重要性。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人員傳達其職責、責任 和當局。 6.2.5 實驗室應有以下程序並保留記錄 6.2.6 實驗室應授權人員進行特定的實驗室活動,包括但 不限於以下: 6.3 設施及環境條件 6.3.1 設施和環境條件應適合實驗室活動和 不得對結果的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6.3.2 性能所需的設施和環境條件要求 實驗室活動應形成文件。 6.3.3 實驗室應按照規定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 相關規範、方法或程序或它們影響結果有效性的地方。 6.3.4 控制設施的措施應得到實施、監控和定期審查和 應包括但不限於 : 6.3.5 當實驗室在其永久以外的場所或設施進行實驗室活動時 控制,應確保與本設施和環境條件有關的要求 文件得到滿足。 6.4 設備 6.4.1 實驗室應有權使用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測量 儀器、軟件、測量標準、參考材料、參考數據、試劑、 正確執行實驗室活動所需的消耗品或輔助設備) 這會影響結果。 6.4.2 當實驗室使用不受其永久控制的設備時,應確保 滿足本文件對設備的要求。 6.4.3 實驗室應有處理、運輸、儲存、使用和計劃的程序 維護設備以確保正常運行並防止污染或 惡化。 6.4.4 實驗室應在設備出廠前驗證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 6.4.5 測量所用設備應能達到測量精度 和/或提供有效結果所需的測量不確定度。
6.4.6 測量設備應在以下情況下進行校準: 注:影響報告結果有效性的設備類型包括: 6.4.7 實驗室應建立校準方案,並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評審和調整 為了保持對校準狀態的信心,這是必要的。 6.4.8 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規定有效期的設備都應貼上標籤, 編碼或以其他方式標識,以使設備的用戶很容易識別的狀態 校准或有效期。 6.4.9 設備超載或處理不當,產生有問題的結果,或 已被證明有缺陷或超出規定要求的,應停止使用。應該是 隔離以防止其使用或明確標記或標記為停止服務,直到它得到驗證 正確執行。實驗室應檢查缺陷或偏離規定的影響 要求並應啟動不合格工作程序的管理(見 7.10)。 6.4.10 當需要進行中間檢查以保持對性能的信心時 設備,這些檢查應按程序進行。 6.4.11 當校準和參考材料數據包括參考值或校正因子時, 實驗室應確保參考值和校正因子得到更新和實施,如 適當,以滿足規定的要求。 6.4.12 實驗室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設備的意外調整 從無效的結果。 6.4.13 對可能影響實驗室活動的設備應保留記錄。記錄 應包括以下內容(如適用): 6.5 計量溯源 6.5.1 實驗室應建立並保持其測量結果的計量可追溯性 通過記錄在案的不間斷的校準鏈,每個都有助於測量 不確定性,將它們與適當的參考聯繫起來。 注 1 在 ISO/IEC 指南 99 中,計量溯源性定義為“測量結果的屬性 結果可以通過記錄在案的完整校準鏈與參考相關聯,每個 導致測量不確定度”。 6.5.2 實驗室應確保測量結果可溯源至國際體系 單位 (SI) 通過: 6.5.3 當對 SI 單位的計量溯源在技術上不可行時,實驗室應 證明對適當參考的計量可追溯性,例如: 6.6 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6.6.1 實驗室應確保只有合適的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當使用此類產品和服務時,影響實驗室活動: 6.6.2 實驗室應制定程序並保留以下記錄: 6.6.3 實驗室應將其要求傳達給外部供應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