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IEC 17025:2017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一般要求

6 資源需求

6.1 概述 實驗室應具備可用的人員、設施、設備、系統和支持服務 管理和執行其實驗室活動所必需的。

6.2 人員

6.2.1 實驗室內所有可能影響試驗的人員,無論是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 實驗室活動應公正、稱職並按照實驗室的 管理系統。

6.2.2 實驗室應記錄影響每個功能的能力要求 實驗室活動的結果,包括對教育、資格、培訓、技術的要求 知識、技能和經驗。

6.2.3 實驗室應確保人員具備執行實驗室工作的能力 他們負責的活動,並評估偏差的重要性。

6.2.4 實驗室管理層應向人員傳達其職責、責任 和當局。

6.2.5 實驗室應有以下程序並保留記錄
: a) 確定能力要求;
b) 人員選擇;
c) 人員培訓;
d) 人員監督;
e) 人員授權;
f) 監控人員的能力。

6.2.6 實驗室應授權人員進行特定的實驗室活動,包括但 不限於以下:
a) 方法的開發、修改、驗證和確認;
b) 結果分析,包括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
c) 結果的報告、審查和授權。

6.3 設施及環境條件

6.3.1 設施和環境條件應適合實驗室活動和 不得對結果的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注:可能對結果的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微生物 污染、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電源、溫度、聲音 和振動。

6.3.2 性能所需的設施和環境條件要求 實驗室活動應形成文件。

6.3.3 實驗室應按照規定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 相關規範、方法或程序或它們影響結果有效性的地方。

6.3.4 控制設施的措施應得到實施、監控和定期審查和 應包括但不限於 :
a) 進入和使用影響實驗室活動的區域;
b) 防止對實驗室活動的污染、干擾或不利影響;
c) 實驗室活動不相容的區域之間的有效分隔。

6.3.5 當實驗室在其永久以外的場所或設施進行實驗室活動時 控制,應確保與本設施和環境條件有關的要求 文件得到滿足。

6.4 設備

6.4.1 實驗室應有權使用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測量 儀器、軟件、測量標準、參考材料、參考數據、試劑、 正確執行實驗室活動所需的消耗品或輔助設備) 這會影響結果。
注 1 參考材料和有證參考材料有多種名稱,包括參考 標準品、校準標準品、標準參考物質和質量控制物質。
ISO 17034 包含 有關參考材料生產商 (RMP) 的附加信息。
符合 ISO 17034 要求的 RMP 被認為是有能力的。
來自 RMP 的符合 ISO 17034 要求的參考材料是 提供產品信息表/證書,其中指定同質性等特性 和穩定性,對於經過認證的參考材料,經過認證的指定特性 值、相關的測量不確定度和計量溯源性。
注 2 ISO 指南 33 提供了選擇和使用參考材料的指南。 ISO 指南 80 提供 指導生產內部質量控製材料。

6.4.2 當實驗室使用不受其永久控制的設備時,應確保 滿足本文件對設備的要求。

6.4.3 實驗室應有處理、運輸、儲存、使用和計劃的程序 維護設備以確保正常運行並防止污染或 惡化。

6.4.4 實驗室應在設備出廠前驗證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

6.4.5 測量所用設備應能達到測量精度 和/或提供有效結果所需的測量不確定度。

6.4.6 測量設備應在以下情況下進行校準:
——測量精度或測量不確定度影響報告的有效性 結果,和/或
— 需要對設備進行校準,以建立所報告的計量可追溯性 結果。

注:影響報告結果有效性的設備類型包括:
——用於直接測量被測量的那些,例如:使用天平進行質量測量;
——用於對測量值進行修正的那些,例如:溫度測量;
— 用於獲得從多個量計算的測量結果的那些。

6.4.7 實驗室應建立校準方案,並根據以下情況進行評審和調整 為了保持對校準狀態的信心,這是必要的。

6.4.8 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規定有效期的設備都應貼上標籤, 編碼或以其他方式標識,以使設備的用戶很容易識別的狀態 校准或有效期。

6.4.9 設備超載或處理不當,產生有問題的結果,或 已被證明有缺陷或超出規定要求的,應停止使用。應該是 隔離以防止其使用或明確標記或標記為停止服務,直到它得到驗證 正確執行。實驗室應檢查缺陷或偏離規定的影響 要求並應啟動不合格工作程序的管理(見 7.10)。

6.4.10 當需要進行中間檢查以保持對性能的信心時 設備,這些檢查應按程序進行。

6.4.11 當校準和參考材料數據包括參考值或校正因子時, 實驗室應確保參考值和校正因子得到更新和實施,如 適當,以滿足規定的要求。

6.4.12 實驗室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設備的意外調整 從無效的結果。

6.4.13 對可能影響實驗室活動的設備應保留記錄。記錄 應包括以下內容(如適用):
a) 設備標識,包括軟件和固件版本;
b) 製造商名稱、型號標識和序列號或其他唯一標識;
c) 證明設備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d) 當前位置;
e) 校準日期、校準結果、調整、驗收標準和到期日期 下次校准或校準間隔;
f) 參考材料、結果、驗收標準、相關日期和期限的文件 有效性;
g) 維護計劃和迄今為止進行的維護,如果與性能相關 設備;
h) 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修改或維修的詳細信息。

6.5 計量溯源

6.5.1 實驗室應建立並保持其測量結果的計量可追溯性 通過記錄在案的不間斷的校準鏈,每個都有助於測量 不確定性,將它們與適當的參考聯繫起來。

注 1 在 ISO/IEC 指南 99 中,計量溯源性定義為“測量結果的屬性 結果可以通過記錄在案的完整校準鏈與參考相關聯,每個 導致測量不確定度”。
注 2 有關計量可追溯性的更多信息,請參見附錄 A。

6.5.2 實驗室應確保測量結果可溯源至國際體系 單位 (SI) 通過:
a) 由有能力的實驗室提供的校準;或者
注 1 滿足本文件要求的實驗室被認為是合格的。
b) 由合格的生產商提供的有證標準物質的標準值,並註明 對 SI 的計量溯源;或者
注 2 滿足 ISO 17034 要求的參考材料生產商被認為是 勝任的。
c) 通過直接或間接與國家或 國際標準。
注 3:SI 手冊中給出了一些重要單位定義的實際實現細節。

6.5.3 當對 SI 單位的計量溯源在技術上不可行時,實驗室應 證明對適當參考的計量可追溯性,例如:
a) 合格生產商提供的認證標準物質的認證值;
b) 參考測量程序、指定方法或共識標準的結果 清楚地描述並被接受為提供適合其預期用途的測量結果和 通過適當的比較來保證。

6.6 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6.6.1 實驗室應確保只有合適的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當使用此類產品和服務時,影響實驗室活動:
a) 旨在納入實驗室自身的活動;
b) 部分或全部由實驗室直接提供給客戶,如從 外部供應商;
c) 用於支持實驗室的運行。
注:產品可以包括,例如,測量標準和設備、輔助設備、 消耗品和參考資料。服務可以包括,例如,校準服務、取樣 服務、測試服務、設施和設備維護服務、能力驗證服務和 評估和審計服務。

6.6.2 實驗室應制定程序並保留以下記錄:
a) 定義、審查和批准實驗室對外部提供產品的要求 和服務;
b) 定義評估、選擇、績效監控和重新評估的標準 外部供應商;
c) 確保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實驗室既定的 要求,或適用時,適用於本文件的相關要求,在它們被 使用或直接提供給客戶
d) 採取由評估、績效監控和重新評估引起的任何行動 外部供應商。

6.6.3 實驗室應將其要求傳達給外部供應商:
a) 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b) 驗收標準;
c) 能力,包括任何所需的人員資格;
d) 實驗室或其客戶打算在外部供應商處進行的活動 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