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商執照申請作業流程(門市部、營業所)
壹、目的:為落實醫療器材商執照申請作業予以標準化管理,以達作業ㄧ致性,特訂定此作業標準。
貳、摘要:凡經營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於設立前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有關執照申請之標準化作業及程序。
參、受理單位: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藥政醫粧組 辦理。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等規定。
二、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等規定。
伍、名詞解釋:
一、「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醫療器材之製造、設計、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之業者。
三、「歇業」係指永久性的不再經營。
四、「停業」係指暫時性的停止營業。
陸、其他:
一、販賣業藥商如為公司組織,應先辦理籌設許可程序,持本局核發之籌設許可函
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公司事項登記表。
二、分公司、公司門市部或營業所設立後,如無營業之必要,僅准辦理撤銷登記,尚無停業登記之適用。
三、醫療器材管理法於110年5月1日施行。(相關法規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四、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五、公會聯絡資料:
臺中市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北屯區和祥街33巷116號1樓;
電話:04-2247-5877
柒、作業內容:流程圖及應備文件說明:如後附件及應備文件查檢表。
郵寄申請:
郵寄地址: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5號 收信人: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藥政醫粧組
信封請註明:醫療器材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