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nim02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發布日期:2021-04-29】(pdf)   服務聯繫

訂定「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2021-04-2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601942號
附件:「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主旨:訂定「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訂定「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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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

一、本規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交易通路:指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實際檢視醫療器材而為買賣之通路。

(二)通訊交易通路業者:指提供通訊交易通路予醫療器材商(藥局)從事醫療器材販售業務之業者。

三、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登記之醫療器材商。

(二)依藥事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核准登記之藥局。

四、於前點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以第一等級及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品項為限。

五、醫療器材商(藥局)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應同時於其通路提供消
費者下列資訊:

(一)醫療器材品名、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二)醫療器材商(藥局)之名稱、地址、許可執照字號及諮詢專線電話。

(三)加註「消費者使用前應詳閱醫療器材說明書」。

(四)具量測功能之產品,其定期校正服務之項目及據點資訊。

六、於通訊交易通路提供之資訊,其內容涉及醫療器材廣告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始得為之。

七、違反第三點規定,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係違反本法第十三條項規定,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點規定,販售非屬第一等級或附件所列之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品項。

(二)違反第五點規定,未提供資訊或提供資訊不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