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應藉由下列活動,提供其發展和實施品質管理系統及維持其有效性的承諾之證據:
a) 向組織傳達符合顧客和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性;
b) 制定品質政策;
c) 確保已建立品質目標;
d) 執行管理審查;
e) 確保充分資源的獲得。
5.2 顧客導向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顧客的要求和法規的要求已確定並符合。
5.3 品質政策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品質政策:
a) 與組織的宗旨相應;
b) 包括符合要求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的承諾;
c) 提供建立和審查品質目標的架構;
d) 在組織內已經溝通和理解;
e) 其持續適宜性得到審查。
5.4 規劃
5.4.1 品質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相關功能和階層已建立品質目標,品質目標包括符
合適用法規的要求和產品的要求。品質目標應是可量測的,並與 品質政策保持一致。
5.4.2 品質管理系統規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已執行品質管理系統的規劃,以符合品質目標以及4.1的要求;
b) 當品質管理系統有所變更,品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仍與維持。
5.5 職責、權限與溝通
5.5.1 職責和權限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組織內的職責、權限得到規定、形成文件和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所有從事對品質有影響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的相互關係,並應
確保執行這些任務所必要的獨立性和權限。
5.5.2 管理代表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管理階層的一員,具有下列權責,並不受其他責任影響:
a) 確保品質管理系統所需的過程均已文件化;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品質管理系統運作的有效性和改善的需要;
c) 確保促進整個組織對適用的法規要求和品質管理系統要求的認知。
5.5.3 內部溝通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在組織內已建立適當的溝通過程,並確保對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進行溝通。
5.6 管理審查
5.6.1 概述
組織應明文規定對管理審查的過程。最高管理者應按已文件化的規劃時程審查組織的品
質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審查應包括評估品質管理系統改善的
機會和變更的需要,包括品質政策和品質目標。 應保持管理審查的記錄(見 4.2.5)。
5.6.2 審查輸入
管理審查的輸入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訊:
a) 回饋;
b) 抱怨處理;
c) 向監管機構的報告;
d) 內外部稽核結果的檢討;
e) 過程的監控和量測;
f) 產品的監控和量測;
g) 矯正措施;
h) 預防措施;
i) 前次管理審查的決議事項之追蹤;
j) 影響品質管理系統的變更;
k) 改善的建議;
l) 新的或改版的法規要求。
5.6.3 審查輸出
管理審查的決議事項應做成記錄(見 4.2.5),包括對輸入審查和任何有關的決策和
措施:
a) 品質管理系統及其過程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改善;
b) 與顧客要求有關的產品改善;
c) 為回應新的或修訂的法規要求所需的變更;
d) 資源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