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 一、本署為確保申請產品碳足跡標籤及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產品碳足跡數據,能具有一致性要求與方法,特訂定產品碳足跡數據量化與查證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作為 ISO 14067:2018 之補充要求事項。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 (一)資本財:貨物,例如使用於產品生命週期中之機械、設備與建築。 三、產品碳足跡研究應鑑別納入產品生命週期中之相關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能源使用。 四、產品碳足跡應評估下列項目: 五、產品生命週期內所使用之資本財於製造過程的排放與移除,應不納入評估;除非本署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有額外規定,或針對評估的產品已發展出與資本財處理相關的補充要求,則該額外規定及補充要求須被使用。 六、在產品生命週期過程中所發生之製造與服務供應,其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包括耗材使用之排放,應納入該產品之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當某程序係作為新產品雛型開發,其雛型開發活動之排放應被分配至該程序造成之產品與共同產品。 七、產品生命週期之系統界限,應排除下列項目之排放: (一)處理與前處理過程之人類能量投入(例如以人工挑選水果,而非機械)。 八、依據本規範計算時,應納入系統界限內,有可能對產品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造成實質貢獻之排放與移除量。 產品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應納入: 九、在產品或投入提供至另一個組織或末端使用者之前,若執行本規範之組織的排放貢獻未達其產品或投入之上游溫室氣體排放的百分之十以上,則一級活動數據之蒐集,應適用於累計貢獻達產品或投入之上游排放百分之十的組織與任何上游供應商,並自其所擁有、營運或控制之程序的排放量進行一級活動數據之蒐集。此百分之十貢獻量應以淨排放量為基準,並排除一百年評估週期內可能釋放之任何碳儲存。 對於預定計算碳足跡產品,應依本署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中規範一級活動數據比率。 十、產品生命週期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衝擊評估,應為產品形成後一百年期溫室氣體排之二氧化碳當量衝擊。除使用階段及最終處理階段,產品完整生命週期排放應視為一百年評估期之期初單一排放。 凡使用階段或最終處理階段所造成之全部溫室氣體排放,發生於產品形成後一年內,此溫室氣體排放應被視為一百年評估期之期初單一排放。 十一、當產品為持續性提供,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評估之時間範圍至少應 當產品為特定期間提供,其產品碳足跡計算結果應蒐集最新之數據。 (一)本署產品碳足跡計算服務平台碳足跡資料庫公用碳排放係數。 十三、當查證取樣時,基於合理保證之責任規劃取樣計畫,並依據下列原則取樣: (一)廣度:取樣廣度至少前百分之七十五之碳足跡累積量。 碳足跡評估結果符合應符合本署公告之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文件之要求,即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認定。 十四、產品碳足跡標籤與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之查證聲明書揭露資訊應包含:
前項應揭露資訊,於關鍵性審查總結報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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