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 104 年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 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公布施行後,依據溫管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並依同條第一項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具環保署公告排放源之事業(以下簡稱納管事業)應執行溫室氣體排 放量盤查登錄作業,另編撰「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以下 簡稱本指引)供事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之參考。 有鑑於近年來國際間許多國家或跨國企業加速減碳,紛紛提出「淨 零排放」目標,我國許多企業屬於國際重要供應鏈一環,亦須加緊腳 步跟上。溫室氣體盤查是減碳的重要基礎工作,環保署參酌過去推動 經驗及現行相關法制規範,檢討修正本指引,提供各界執行溫室氣體 盤查之參考依據,以期協助企業掌握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形,進一步 擬定減碳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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