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 國際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可分為直接排放(範疇一)、能源間 接排放(範疇二)以及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三類,如圖 1 所示, 且依據其盤查目的而有所不同。環保署現階段溫室氣體盤查涵蓋範疇 為直接排放及能源間接排放(即範疇一及範疇二)1,如圖 1 的紅色虛 線方框範圍。 而歐盟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中規範之盤查涵蓋範疇僅包 括範疇一中固定燃燒源之能源使用,及製程產生之直接排放量,並未 包含逸散源及移動源的排放,主要是因其制度設計上僅訂定前述直接 排放量的總量目標,並未涵蓋用電產生的能源間接排放量。至於跨國 企業或國內產業供應鏈則應依據其上游供應廠商或下游客戶等需求 選擇其盤查涵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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