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參篇 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溫室 氣體盤查作業程序:
本篇係針對環保署公告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即
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以環保署法制規範為基礎進行編撰與規範其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之程序、內容及應遵循事項。倘同一事業若
為同時符合國際溫室氣體盤查規範或供應鏈要求之盤查規範,則除符
合本指引外,應依其需求參考相對應之盤查規範要求。
為使盤查作業可順利推動,因此建議召集事業高階主管成立推動
小組,並啟動起始會議,要求各部門相互配合執行溫室氣體盤查。溫
室氣體盤查作業程序主要包含: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
數據品質管理以及文件化與紀錄五大步驟,如圖 3-1 所示。依溫管法
規定,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之盤查結果應由第三方查驗機構進行查證,
查證規範與方式應依環保署相關規範辦理。本章節僅就步驟一至五各
項盤查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及應遵循事項進行說明。

一、邊界設定
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應以環保署核發的「管制編號」所涵蓋的地
理邊界,並將事業可控制其運作之所有排放源納入盤查邊界,以避免
彙總排放資料時發生重覆計算、遺漏或誤導之情形。
盤查邊界設定後,事業應將盤查邊界內之排放源分類,分為直接
溫室氣體排放、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以及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如圖 3-2 所示。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現階段僅需鑑別及量化直接與能
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而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源之鑑別及其量化
非環保署必要填報資料。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係指來自於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如:工廠鍋爐或製程操作過
程的排放及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固定燃料燃燒源、製程排放、交通運
具排放或冷氣等設備之冷媒逸散排放。
(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係指來自於使用電力或蒸汽之能源利用間接排放。
(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非必要)
係指由事業活動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該排放源並非事業自有或
可控制的,如:租賃、委外業務、員工通勤等活動之其他間接排放。
二、排放源鑑別
本階段是在鑑別邊界設定範圍內會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依盤
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應進行排放量盤
查登錄之溫室氣體種類包含: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氧化亞氮
(N 2 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 6 )、三氟
化氮(NF 3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為充分掌握溫室氣體排放之狀況,事業應依據排放型式將直接溫
室氣體排放以及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進行區分,如圖 3-3 之範例。
本篇羅列常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如表 3-1、特定業別主要溫室氣體排
放源於表 3-2。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之排放源型式
1. 固定燃料燃燒源:指固定式設備之燃料燃燒,如:鍋爐、熔爐、
蒸汽渦輪機、加熱爐、焚化爐及柴油發電引擎等。
2. 製程排放源:物理或化學製程之排放,如:煉油製程中之觸媒
裂解程序產生之二氧化碳(CO 2 )、半導體業晶圓製造程序中清洗
管路或進行蝕刻時產生之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鋼鐵業於煉
鋼程序中冶煉用煤(作為還原劑)造成之排放等。
3. 移動燃燒源:指交通運輸設備之燃料燃燒,如:堆高機、汽車、
卡車等運輸工具。
4. 逸散排放源:有意及無意的排放,如:從設備之接合處、密封
處、填塞物洩漏、冷媒逸散、廢水處理廠或瓦斯加工設備排放
的甲烷等。
(二)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之排放源型式
排放源型式依使用能源種類分為外購電力及外購蒸汽,其排放源
類型分別說明如後。
1. 外購電力 : 依據電力來源不同可區分為公用售電業、其他(指非
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等,各類型電力來源說明如
下:
(1) 公用售電業:指電力係由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
(2) 其他:電力來源為非公用售電業提供。
(3) 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再生能源憑
證類型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包含之太陽能、
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
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事業得使用前述再生能源憑證且
其憑證類型應為電證合一。其中屬生質能、國內一般廢棄物
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之再生能源憑證,因其排放係數不可視
為「0」計算,倘事業使用生質能、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
事業廢棄物等之再生能源憑證時,應依其生質能與廢棄物之
種類與組成比例自行計算其排放係數始得使用。納管事業可
由以下方式取得電證合一之再生能源憑證(如圖 3-4)。
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或轉供再生能源:指電力來源為再
生能源電力透過直供或由輸配電業轉供之方式提供。
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供予綠電。
倘事業盤查邊界內含有辦公室、宿舍等非屬生產設施之排放源,
事業於鑑別外購電力之溫室氣體排放時,應區分為生產過程中所使用
之電力排放(製程使用之電力),以及非用於生產過程中之電力排放
(非製程使用之電力,如:辦公室、宿舍之用電)。
2. 外購蒸汽:如向汽電共生廠購買蒸汽,或向其他具汽電共生設
備或加熱設施之工廠所購買的蒸汽,事業應說明其蒸汽之購得
來源。

表 3-1、 、 常見之 溫室氣體排放源
| 範疇 |
排放型式 |
主要排放源( 使用原( 燃) 物料) |
| 直接 排放 |
固定燃料燃燒源 |
-發電設備(燃料為煤、油、天然氣等),如:渦輪發電機;
-蒸汽或熱產生設備(燃料為煤、油、天然氣等),如:汽電共生設備等;
-加熱設施(燃料為煤、油、天然氣、生質燃料等),如:加熱器、鍋爐、窯爐、熔爐、焚化爐與其他燃料燃燒的設備或機器等。 |
| 製程排放源 |
-具物理或化學反應之製程設施,如:水泥製程(石灰石)、鋼鐵製程(冶金煤)等;
-切割或維修(乙炔);
-製程操作中非因燃燒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如:輕油裂解、芳香烴工廠、加氫脫硫工場等。 |
| 移動燃燒源 |
-交通運輸設備使用燃料(如:汽油或柴油)燃燒所造成之排放,如:堆高機、吊車、公務車、燃料運輸槽車、火車、船舶、飛機等。 |
| 逸散排放源 |
-空調或冷凍設備的冷媒逸散(R410A 等);
-燃料油、天然氣之貯槽、管線、泵浦或氣閥的逸散;
-清洗過程中,因使用溶劑而造成的逸散;
-因歲修,如:氣壓機卸閥、管線或鑿井、儲槽清洗等;
-異常排放,如:緊急停機或洩壓排放等造成排放;
-滅火器(二氧化碳、碳酸氫鈉)或噴霧器的使用,如:乾粉滅火器;
-厭氧廢水處理之排放(甲烷)。 |
| 能源間接排放 |
外購電力 |
-使用電力的機械設備,包含:一般外購電力及外購再生能源。若使用邊界內自行生產的電力,則計入直接排放。 |
| 外購蒸汽 |
-使用蒸汽或熱的機械設備,若使用邊界內自行生產的蒸汽或熱,則計入直接排放。 |
表 3-2 、特定行業主要之溫室氣體排放源
| 行業 |
主要排放源使用原(燃)物料 |
| 發電業 |
以發電設備為主,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發電設備(煤、油及天然氣)
-採排煙脫硫技術之防制設備(碳酸鈣(CaCO 3 ))
-電氣輸配線路之逸散(SF 6 ) |
| 鋼鐵業 |
電
弧
爐 |
以使用外購電力為主,另該類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電弧爐煉鋼製程(包含外購電力,以及廢鐵、焦炭、增碳劑、電極棒等)
-鋼胚加熱爐(燃料油) |
一
貫
式
煉
鋼 |
以煉鋼及初級熔煉製程為主,該類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煉焦爐(冶金煤)
-高爐(高爐噴煤)
-燒結爐、轉爐(無煙煤、石灰石、白雲石) |
石油煉製
業 |
以加熱設施為主,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鍋爐(煤)
-裂解爐(煤、油及天然氣)
-重組爐(煤、油及天然氣)
-觸媒再生(焦炭) |
| 水泥業 |
以旋轉式燒成爐為主,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旋轉式燒成爐(水泥熟料、石灰石、煤、油和廢輪胎
等) |
| 半導體業 |
以外購電力為主,另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蝕刻區(HFCs、PFCs、SF 6 、NF 3 )
-化學氣相沉積(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 CVD) (N 2 O、
PFCs、HFCs、NF 3 )
-薄膜區(PFCs、N 2 O、NF 3 )
-擴散區(N 2 O、HFCs、PFCs、SF 6 、NF 3 ) |
薄膜電晶
體液晶顯
示器 |
以外購電力為主,另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
(燃)物料有:
-蝕刻區(PFCs、SF 6 )
-擴散區(PFCs、N 2 O) |
| 造紙業 |
以鍋爐為主,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蒸汽鍋爐(燃料油、廢棄物衍生燃料)
-流體化床鍋爐(廢紙混合物、廢橡膠、煤、污泥) |
化學材料
製造業 |
以汽電共生設備為主,該業別常見排放源與其對應使用之原(燃)物料有:
-燃油/燃煤鍋爐(油、煤)
-加熱爐(製程氣)
-廢氣燃燒塔(廢氣) |
三、排放量計算
完成排放源鑑別後,事業即可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量量化
步驟如圖 3-5 所示。各步驟說明分述如後。

(一)選擇排放量計算方式
排放量量化首要決定計算方式,依據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
定,包含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方法,排放量計算方式說明如後。另排放量計算相關參數之
小數位數及計算說明請參考本指引附錄三。
決定排放量計算方法後應選擇合適之活動數據,活動數據分為量
測數據及非量測數據,事業應優先採用量測數據作為活動數據來源。
以下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源常見之活動數據來源,如表 3-3。
表 3-3、 溫室氣體排放源常見之活動數據來源
| 範疇 |
排放型式 |
活動數據來源 |
直接
排放 |
固定燃料燃燒源
|
-量測原(燃)物料或產品使用量;
-原(燃)物料或產品之採購單、進貨單、費用收據或庫存統計。 |
| 製程排放源 |
-原物料或產品之採購單、進貨單、費用收據、庫存統計以及廢棄或廢棄物之分析量測數據等。 |
| 移動燃燒源 |
-車輛總行駛里程數、燃料消耗量、採購紀錄(加油單據)等。 |
| 逸散排放源 |
-採購紀錄、填充量、更換紀錄、廢棄物總量及生質燃料比例。 |
能源
間接
排放 |
外購電力 |
-電費單、電錶紀錄、再生能源憑證。 |
| 外購蒸汽 |
-繳費單、流量計紀錄。 |
1.排放係數法
指利用原(燃)物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之活動數據乘上其對應之排放係數,排放量計算方法,並依產生之各類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其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以下簡稱GWP),如圖 3-6 示意



(2)製程排放
指部分金屬礦石的化學或電解還原、物質的熱分解等,如:使用碳酸鹽(碳酸鈣 CaCO 3 、碳酸鎂 MgCO 3 )的製程,或鋼、鐵及非鐵金屬之製造過程。可以原物料的投入或產品產出來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噸 公噸 CO 2 e)= 年活動數據 × 排放係數 ×
溫暖化潛勢








(二)彙總溫室氣體排放量
前述排放量計算公式利用溫暖化潛勢(GWP)轉換成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 2 e),事業應將各排放源之計算結果進行彙總,彙總排放量應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故清冊上以小數點第三位,或科學記號小數點三位數展現。
另生質燃料 2 燃燒產生之 CO 2 、CH 4 及 N 2 O 三種溫室氣體,皆應完成排放量量化,但 IPCC 已聲明生質燃料燃燒產生之 CO 2 ,屬於自然界循環反應的一部分,並不會增加大氣中 CO 2 的濃度,故僅需量化後
分別表列,毋須彙總到排放總量;而 CH 4 及 N 2 O 則應量化並彙總到排放總量。
四、數據品質管理
事業應藉由建立事業內部盤查資訊管理制度,來確認溫室氣體相關數據之盤查品質及不確定性風險,以提升並確保溫室氣體盤查結果之準確性,管理原則分為定性、定量及數據品質管理三部分,
定性包括 1.確認邊界範圍與盤查目的具備相關性、2.排放源已完整鑑別、3.對於排除項目應透明陳述;
定量包括 1.活動數據引用是否正確,並保存計算公式與佐證文件、2.排放係數與活動數據單位是否一致。
而數據品質管理之主要目的在於確認其盤查管理程序可有效鑑別錯誤、降低不確定性並提高數據品質,以達到持續改善的目標,同時也是查驗機構據以判斷數據品質的參考。事業可於盤查的各個階段,運用現有的工具表單,例如排放源鑑別表、活動數據管理表、排放係數管理表等進行數據品質的管理與紀錄,確認過程中使用之計算方法、表單、活動數據、佐證文件之資料來源與依據是否完整留存並足以支持盤查結果,透過完整的盤查管理程序,進而促使盤查結果可持續改善與檢討。
事業可依自身實際需求決定是否量化其溫室氣體的使用數據誤差等級分類與評分區間範圍等結果,其作業說明如下。
(一)計算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
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依據活動數據誤差等級(A1)、儀器校正誤差等級(A2)及排放計算參數(熱值或含碳量)誤差等級(A3)進行評分,公式如下。各項目之誤差等級評分如表 3-4 所示。
級 排放源之數據誤差等級(A) = A1 × A2 × A3



另事業可透過不確定性量化分析,瞭解產生不確定性的原因,並做為數據品質回饋的一部份,從中找尋數據品質和計算方法的改善機會。進行不確定性量化的步驟如圖 3-9 所示,詳細量化公式可參考環保署提供之溫室氣體盤查表單(已內建計算公式)。事業僅需掌握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的不確定性上下限值,填入溫室氣體盤查表單即可。
1.活動數據之不確定性
針對活動數據來源為儀器量測,例如電錶、油量計及瓦斯錶等儀器者,活動數據之不確定性計算公式如下。活動數據不確定性上下限值參考來源如表 3-7。
活動數據限 不確定性上下限=
± 誤差值(%) × 擴充係數 = ± 誤差值(%) ×2


五、文件化與紀錄
(一)建立排放清冊
事業建立之排放清冊應涵蓋以下內容,清冊格式請參考本指引附錄七。排放清冊主要以表列方式呈現各排放源排放量的計算過程,包含:
1.事業基本資料;
2.邊界設定;
3.排放源鑑別;
4.排放量量化(包含活動數據及排放係數管理)及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彙總;
5.數據品質管理。
(二)撰寫盤查報告書
事業必須將溫室氣體盤查程序及相關內容文件化,並撰寫盤查報告書。文件化是指透過紙張、硬碟、雲端硬碟或其他形式加以留存以供查證及未來盤查之參考依據。針對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須保存六年。
事業應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提交盤查報告書,報告書內容主要是要將清冊內容透過文字敘述將盤查過程詳實紀錄,其內容及格式如下說明。
盤查報告書可分為五部分,包含:目的及事業簡介、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以及數據品質管理。然事業若需符合其他溫室氣體盤查之要求亦可於盤查報告書中增加其內容,惟環保署規範之項目應涵蓋在內。環保署規範之報告書大綱如表 3-8,詳細撰寫內容遵照以下說明。

1.目的及事業簡介
本章節說明事業盤查邊界內歷年排放設施新增、變更、移除等
情形,以利環保署掌握事業排放源變化情形。如:本公司於 109 年
新增一汽電共生設備(應註記其所屬製程及設備編號),用以替
代原汽電共生設備(應註記其所屬製程及設備編號)。
2.邊界設定
說明盤查邊界設定之地理邊界範圍,並注意該盤查邊界設定需
位於我國境內,且依營運控制權法設定之。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
其盤查邊界設定應以單一「管制編號」為單位 3 ,並於盤查報告書
中以清楚的圖示(如廠區平面圖)展現事業之盤查邊界。此外,
事業應以表列呈現其盤查邊界內之排放源,如表 3-9。



4.排放量量化
(1)排放量計算方式
詳細說明每筆排放源的計算方式,如:排放係數法、質量平
衡法或直接監測法。若同一排放源有更改排放量計算方式應說
明更改理由。
(2)活動數據蒐集及數據來源說明
說明每筆排放源之活動數據蒐集或推估方式,以及活動數據
來源,請參考表 3-11。
(3)排放係數及其來源與相關參數之選用
詳細說明每筆排放源之排放係數來源及計算公式,若採用自
廠檢測熱值或含碳量,應說明採用熱值或含碳量之數值及其來
源,並將採用之內容彙整如表 3-12。
(4)生質排放說明:說明事業是否使用生質燃料及其 CO 2 排放情
況。
(5)彙總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
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採用 IPCC AR4 之溫暖化潛勢將各類
溫室氣體排放量統一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 2 e)彙總,
並說明排放總量(直接與能源間接排放量)、各排放型式排放量、
直接排放之七大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與排
放比例,請參照表 3-13 至 3-14。
5.數據品質管理
(1)數據品質定性管理:說明數據品質管理中數據誤差等級分類
結果。
(2)不確定性分析:說明相關數據之不確定性分析結果,並展現
盤查清冊總不確定性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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