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署規範範疇 |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 |
ISO/CNS 14064-1(Annex C)
註 1 |
直接排放
註 3 |
範疇一
|
類別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與移除
註 2 |
| 能源間接排放 |
範疇二 |
類別 2:輸入能源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 其他間接排放 |
範
疇
三 |
類別 4:上游運輸和配送產生的排放
類別 6:商務旅行產生的排放
類別 7:員工通勤產生的排放
類別 9:下游運輸和配送產生的排放 |
類別 3:運輸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 1:購買商品或服務產生的排
放
類別 2:上游購買的資本物品產生的排放
類別 3:與燃料和能源相關活動的排放(未涵蓋在範疇一或二)
類別 5:營運產生廢棄物的處置與處理的排放
類別 8:上游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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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4:由組織使用的產品所產生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類別 10:銷售產品的加工產生的排放
類別 11:使用銷售產品產生的排放
類別 12:銷售產品廢棄處理產生的排放
類別 13:下游租賃資產產生的排放
類別 14:特許經營
類別 15:投資產生的排放 |
類別 5:與組織的產品使用相關聯之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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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6:由其他來源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
註 1:此處係指 ISO14064-1:2018 或 CNS 14064-1:2021 版。
註 2:ISO 14064-1:2018 或 CNS 14064-1:2021 之直接排放除燃料料燒、製程排放、移動源及逸散源外,亦包含土地使用與土地使用變更及林業。
註 3:環保署規範範疇之直接排放僅包含固定燃料燃燒、製程排放、移動源及逸散源。另執行盤查作業時僅需量化直接排放與能源間接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