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與服務碳足跡查證技術指引

第四章、碳足跡查證重點

本章敘明查驗人員於展開碳足跡查證作業時,所應掌握的查證重
點,本署將針對邊界設定、LCA 盤查、分配原則、數據收集、排放計算
及報告等重要內容,逐項說明其查證重點項目。查證人員可透過訪談廠
商確認產品策略及數據分配運算方式,據以調整現場查證重點,並逐步
確認初始審查發現事項。本署並完成碳足跡查證檢核表,如附錄一,可
作為查驗人員執行相關業務參考使用。

一、邊界設定

1.1 產品之功能單位設定符合碳足跡評估之目的

由於計算邊界應依據產品功能單位來設定,故查驗人員首先
應確認產品功能單位設定符合碳足跡評估之目的。若目的為申請
國內碳標籤,則依據本署公告之 PCR 來定義產品功能單位,以
建立比較基礎。或是應依據預期使用者之需求來定義產品功能單
位,係為一個容易瞭解並能被運用的單元,其中包括產品物理單
位、型號、外觀、包裝方式、生產地區、銷售地區、使用方式、
產品預期壽命…等。

1.2 數據收集的期間足以代表與產品生命週期相關之平均溫室氣體排放

若產品是持續性生產,則至少收集一年的生產數據,以平均
值呈現較具代表性的排放量評估結果。然而若產品於特定期間生
產,則至少收集該特定期間之數據。目的為確保時間邊界的設定
對該產品碳足跡結果具代表性。故查驗人員必須先具體瞭解該產
品生產特性,包括是否有生產淡旺季之分,倘若該產品於特定期
間停產,則停產期間不應納入。

1.3 數據收集的地理範圍足以代表產品的生產相關資訊

若產品定義之生產地區內具一處以上的廠區生產,則受查證
廠商應優先設法取得各廠區的相關數據,再以出貨量占比加權平
均,或選擇較具有代表性的廠區數據,如以生產占比 90%以上的
廠區為主。同理,若該產品之原料來自一家以上的供應商,則應
依據各家供應商出貨量占比加權平均或選擇具代表性之供應
商。而有關產品下游的資訊,則應依據產品銷售地區收集相關運
輸、銷售作業、使用和廢棄等資訊。

1.4 完整評估與產品生產相關所消耗的原物料

應確保產品生產製程中所有必須投入的原物料均完整納入
評估。包括主要原料、輔助原料、製程耗材、包裝材料,以及各
種能源、水和冷媒的消耗。查驗人員可透過實地製程訪視,以及
產品物料清單(BOM,Bill of Material)進行確認。

1.5 完整考量產品製造、儲存、運輸、廢棄處理,以及與其相關之設
施運行資訊

查驗人員可透過實地製程訪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及受
查證廠商所定義之產品碳足跡邊界流程圖,確認其在設定邊界
時,所有與產品相關的資訊,包括:製造、儲存、廠內輸送、因
生產該產品而發生的廢棄處理過程,以及製造廠房、儲存空間等
設施運作的狀況均納入評估。

1.6 產品銷售、使用、廢棄處理等下游階段均完整納入評估

確保產品出廠後的配送運輸、銷售作業,以及消費者使用和
產品廢棄處理階段的狀況均已進行評估。主要可透過廠商物流、
銷售部門人員瞭解產品分銷動線、出貨與銷售據點;透過產品設
計與環安衛部門瞭解產品使用與廢棄處理狀況。

1.7 排除原則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與 PCR 之規範,並完整說明
記錄

在完整評估產品生命週期的前提下,對於最終評估排除的項
目,其排除原則應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與本署公告之 PCR
規範,並應於碳足跡報告書中記錄說明。故查驗人員應依據廠商
所定義之碳足跡計算邊界逐步確認是否完整納入所有與產品生
命週期相關之事項,對於排除項目必須於報告中提出合理說明。

小提示:
* 依據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 5.6 規範一般與產品或服務供
應鏈無直接關聯之過程,得排除於系統邊界之外,包含:
(1)人力
(2)行政管理與維護
(3)行銷與銷售
(4)員工私人運輸
(5)銷售點到家之間的運輸
(6)員工差旅的運輸

二、LCA 盤查- 原料取得階段

2.1 原料數據收集來源具代表性

確認受查證廠商優先設法取得一階原料供應商的實際盤查
資料。承 1.3,查驗人員可依據廠商盤查期間之採購清單進行確
認,若相同原物料來自一家以上之供應商,則可考量選擇收集供
貨量占比 90%以上之供應商數據,或將各家供應商數據以供貨數
量占比加權平均計算。若採用二級數據,則應依據我國碳足跡計
算指引所規範之優先順序選擇最適當之數據來源。

2.2 原料數據收集期間必須符合 1.2 所定義之時間邊界

同 1.2 說明,若原物料是持續性生產,則應至少收集一年的
生產數據,以平均值呈現較具代表性的排放量評估結果。若產品
於特定期間生產,則應至少收集該特定期間之數據。然而原則上
應與產品生產期間相對應,如產品生產數據為 2009 年,則亦向
一階原料供應商收集 2009 年生產相關數據。

2.3 完整考量原料經轉換過程(包括能源的耗用)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可透過訪談及原料製程流程圖,確認來自一階原料供應商所
收集之盤查數據,已完整評估原料製程相關能資源投入與廢棄處
理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若引用二級數據亦應確認已考量該原
料在生命週期轉換過程,包括開採、精鍊、組裝、檢測…等過程
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2.4 完整考量原料包裝、運輸、儲存過程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確認原料的包裝、配送運輸以及儲存過程所投入的能資源造
成的溫室氣體排放均納入評估。本項目可藉由廠商採購或進貨單
位實際交貨狀況進一步確認原料供應商所提供的資訊是否缺漏。

三、LCA 盤查- 製造階段

3.1 完整考量產品廠內製造、儲存、運輸、廢棄處理所消耗的能資源,
包含水、冷媒、輔料及耗材

查驗人員可透過實地製程訪視,以及製程流程圖、物流表和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確認受查證廠商已完整考量與產品相關之投
入。此階段通常必須有生產、技術、物流、環安衛等相關部門人
員協助確認。

3.2 完整考量製程及製程產生廢棄之處理過程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需透過產線或環安衛人員確認與產品相關之製程化學反
應,或是直接溫室氣排放(如冷媒逸散),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產生
之廢棄物、污水、廢氣等處理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均納入計
算,即使委外廢棄處理,仍應估算廢棄運輸以及處理過程造成之
排放。若是與生物體相關的反應造成的排放,則應依據我國碳足
跡計算指引之規範進行評估計算,如與牲畜、土壤造成的排放需
計算非 CO 2 的溫室氣體排放。

此外,對於已完成組織型盤查之廠商,仍不宜直接採用範疇
一與範疇二之排放量。應依據產品製程邊界,明確界定與產品製
程活動直接相關之活動數據,對於產品研發過程、行銷企劃、行
政業務等與產品製程非直接相關的活動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
量,可依據評估目的各自予以鑑別。此外,組織型盤查之排放係
數並非考量 LCA 排放係數,故不宜直接採用。

3.3 優先評估製程中實際原料以及能源投入量

因製程耗損或原料轉換過程,投入量和實際產出量往往有所
差異,故不能僅以 BOM 表、理論值當作實際投入量,應確保廠
商優先設法取得實際投入量,並考量耗損或原料在轉換過程發生
重量或體積改變的問題。可透過產線管理人員確認產線實際投入
產出量,並可依據採購量和出貨量做進一步比對確認。

3.4 製造階段之活動數據來源準確並被妥善保存

製造階段所有的活動數據來源均具備佐證資料,以確保資訊
再現性並可供查證。然而由於各部門間所保存的紀錄往往會因用
途不同而有所差異,如總務或會計部門核算的報表通常與各生產
部門依據實際狀況所填寫的紀錄報表不同,故查驗人員必須進一
步的交叉比對確認所採用的數據來源正確性,且確保所有相關資
料均被妥善保存。

四、LCA 盤查- 配送銷售階段

4.1 配送相關資訊(包含路線、距離、交通工具類型、儲存條件等)來
源具代表性並被妥善保存

若配送地點多而繁雜,在無法完整準確掌握相關活動數據之
前提下,可採用較具代表性之數據,如選用出貨量占比 90%以上
之配送路線作為活動數據收集來源,或採行其他足以代表整體分
銷排放量的估算方式。查驗人員必須透過物流及銷售部門人員進
行確認,所有相關活動數據以及可證明具代表性之佐證文件必須
妥善保存。

4.2 以合理正確之方法評估運輸及銷售作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完
整記錄保存

承 4.1,若產品運輸和銷售相關作業採用推估方式,則應完
整記錄保存估算依據、計算公式和相關佐證文件,查驗人員必須
判定其推算方式是否合理、具代表性、符合實際狀況或預期使用
目的,並可供查證。

五、LCA 盤查- 使用階段

5.1 評估使用階段之情境假設與方法來源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
之優先順序,並完整記錄保存

查驗人員應確認估算使用階段之情境假設與方法符合我國
碳足跡計算指引規範之優先順序,即應優先依據產品類別規則
(PCR)之要求估算。情境假設之依據、計算公式和相關佐證文件
應妥善記錄保存。

小提示:
* 依據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 5.4.2.7.1 決定使用狀況的基礎
來源應優先採用下列順序:
(1)PCR
(2)已公開之國際標準
(3)已公開之國家標準
(4)已公開之產業標準

5.2 使用階段的評估基礎應與產品功能單位設定相符

產品功能單位若包含定義使用階段的估算邊界,如使用一千
小時、常溫下使用等,則使用階段的排放量應依據此功能條件進
行評估。

六、LCA 盤查- 廢棄回收階段

6.1 評估廢棄處理排放量之方法具代表性,並妥善記錄保存

確認所評估之產品廢棄後的最終處置方法(如掩埋、焚燒或
回收)可反應銷售地區的一般狀況。且特別注意回收處理或經翻
新處理後可重複性使用產品的估算邊界和計算方式符合計算標
準相關規定。並應考量生物質造成的非 CO 2 溫室氣體排放。受
查證廠商採用的評估方法和相關佐證文件必須妥善記錄保存。

6.2 評估廢棄處理前的運輸和儲存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合理且具
代表性,並妥善記錄保存。

確認所評估之產品廢棄處理前的運輸和儲存造成的溫室氣
體排放可反應銷售地區的一般狀況。並將評估方法和相關佐證文
件妥善記錄保存。

七、分配原則
7.1 針對採行的分配原則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的優先順序

查驗人員可透過實地勘查或訪談活動數據提供相關人員,確
認在無直接量測儀器之數據前提下,所採行之分配原則應依據我
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規範之優先順序,而非直接挑選最簡易的分配
方式。廠商不應直接以組織盤查之全廠排放量來進行分配。

7.2 分配投入量時應考量不良率或實際產出率的問題
承 3.3 說明,分配能資源投入量時,考量不良率影響的前提
下,應優先設法取得實際投入量,再分配至每一件成品上。若無
法取得實際投入量,方可以採購量和使用率進行推估。而分配量
則必須優先以實際出貨量為主(即考量產出到出貨過程的耗損)。

7.3 分配方法已完整記錄
查驗人員必須確認所有分配原則、分配計算過程、考量依據
均完整記錄於碳足跡報告書或計算清冊上,以確保所有數據的可
再現性。

7.4 分配數據無重複計算的問題

查驗人員應確認廠商引用數據無重複計算之問題,如全廠用
電量已包括供應商或相關部門之用電量,卻重複計算之情形。並
應與生產部門或產線人員瞭解其分配產線或廠內其他共生產品
的相關資訊,並對於汽電共生、沼氣利用等計算方式進行確認,
確保分配結果不會和估算其他產品碳足跡發生重複計算的問題。
此外,應考量投入之原料是否有回收再製成原料重新投入的
情形(如循環水),避免發生重複計算之情形。

八、活動數據

8.1 受查證組織所擁有、運行或控制的製程應收集一級活動數據

查驗人員必須透過實地勘查,確認受查證廠商已依據我國碳
足跡計算指引規範之一級活動數據品質,收集其所擁有、運行或
控制的製程相關活動數據。

8.2 一級活動數據要求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規範

依據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規範,若受查證廠商其所擁有、運
行或控制的製程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比低於 10%,則應優先
向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大之供應商取得一級排放數據,使得供應商
和自廠製程排放總量占比超過 10%。若受查證廠商預期申請國內
碳標籤,則必須符合本署公告之產品 PCR 規定項目取得一級活
動數據,或取得自廠與供應商排放量占 75%以上之一級活動數
據,以確保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要求。

8.3 活動數據紀錄正確,並妥善保存
確認各階段活動數據來源與相關佐證資料後,應再進一步與
計算清冊比對確認紀錄是否正確。

九、排放係數

9.1 所引用之排放係數符合生命週期評估要求
查驗人員必須透過排放係數選用來源確認所引用之能資源
排放係數包含該能資源完整生命週期的排放量。

9.2 引用排放係數之來源的優先順序應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規
範,並完整記錄保存

查驗人員必須透過訪談瞭解受查證廠商對於排放係數的選
用原則,並應確認優先採用經查證之排放係數,國際、國家或區
域公告之排放係數次之,在以上均不可得之前提下,方可引用生
命週期評估軟體資料庫的係數。排放係數的資訊與佐證文件應完
整記錄保存。

十、數據品質

10.1 優先考量收集最新(最近期間)之數據

查驗人員必須透過產品實體與生產銷售資訊,確認產品碳
足跡排放計算結果來自最新的數據,足以代表該產品在開始收
集數據期間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10.2 收集之數據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之數據品質規則

查驗人員必須透過訪談以及碳足跡報告書之說明內容確認
採用之數據均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之數據品質規則要求。
包括對於數據之時間性、地理性、技術性...等選取原則。

10.3 數據品質之相關佐證資料完整記錄保存

查驗人員必須透過受查證廠商提供的文件資料或現場訪
查,確認所有佐證文件足以證明選用之數據符合數據品質規則
要求,並要求廠商必須完整記錄保存。

10.4 受查證組織應對數據可信度進行確認(包含供應商數據)

確認受查證廠商對於自廠和供應商的數據均已進行資料可
信度之確認,並妥善保存相關佐證紀錄。

十一、排放計算

11.1 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我國碳足跡計算指引規範

確認碳足跡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計算方法符合我國碳足跡計
算指引規範。包括所規範之運算公式,如考量可再生利用材料
输入產生排放的计算、碳儲存、汽電共生狀況,以及全球暖化
潛勢 (GWP,Global Warming Potential)之引用來源必須為 IPCC
最新公告等相關規定。並且應完整反應產品生命週期任何一個
階段在參與抵換機制(包含自願抵換方案或國內或國際認可之
抵換機制)前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11.2 計算引用數據應與原始數據相符,並確認單位換算正確。

查驗人員可以抽樣方式確認計算數據與原始數據相同,且
運算過程正確無誤。

11.3 所有排放量計算結果具再現性,並完整記錄保存計算過程

查驗人員可以抽樣方式確認計算過程正確無誤,且所有計
算公式均完整記錄保存。

11.4 最終計算結果呈現應符合邊界設定

查驗人員必須依據所認定之產品系統邊界內,其產品碳足
跡排放量均完整計算,並以二氧化碳當量方式呈現。

十二、報告

12.1 報告書格式與內容符合預期使用者目的,並說明評估結果之限
制條件

報告書格式與內容應依據預期使用者目的,如申請國內碳
足跡標籤則應符合本署所規範格式內容。並應說明在相關性、
完整性、一致性、準確性、透明度的原則檢視下,該碳足跡評
估結果之限制,如對於量化方法的取捨,包括數據來源、分配
方法選擇,以及使用、運輸、廢棄階段採用情境假設條件之限
制。此外亦應說明評估結果在宣告及使用上的限制,如僅針對
溫室氣體衝擊進行評估,未包含其他環境衝擊。

12.2 報告書內容與計算清冊相符

查驗人員應核對報告書內容,確保與計算清冊所有數據紀
錄相同,並詳實載明前述所有應記錄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