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變化:
→ 2025/2083 引入 年度質量免除門檻(50 噸),大幅減少小進口商負擔。
→ 强化 CBAM 申報與憑證制度的細節,使全面執行更具操作性。
- 保持 CBAM 的環境目標不變,但 簡化與強化合規規則,尤其降低中小進口商負擔,並進一步明確操作細節。→修正後免除是對整年度計算,而不是單次貨值,對中小進口商更公平且更易操作。
- 進口商 1 個日曆年度內進口 CBAM 產品 累計淨重 ≤ 50 噸,則整年度都 免除 CBAM 所有義務(包含申報與憑證繳交)。
→ 該門檻最初設定為 50 噸,且需每年評估或調整以確保至少 99 % 的進口碳排放仍被 CBAM 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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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原法(2023/956) |
修正案(2025/2083) |
| 免除判定基準 |
單次貨值 ≤ 150 歐元 |
年度進口淨重 ≤ 50 噸 |
| 免除內容 |
限制性少 |
年度完全免除申報與憑證義務 |
| 適用產品範圍 |
所有 CBAM 產品 |
除電力與氫外的 CBAM 商品 |
| 排放覆蓋要求 |
無年度門檻 |
確保 ≥ 99 % 排放量仍被 CBAM 覆蓋 |
| 門檻調整 |
— |
委託授權法案可調整門檻值 |
- CBAM 申報期限與程序,修正案讓 CBAM 申報與憑證購買規則更明確,包括:
- 年度 CBAM 申報截止日(例如 9 月 30 日開始,對參照前年度進口)。
- 申報必須列出各類 CBAM 產品數量與排放,並附註驗證報告(如需)。cms.law
- 排放計算規則的簡化
- 使用實際數據或預設值計算嵌入排放(包括平均值與經核准值)。
- 強調以過渡期資料與經驗為基礎,降低操作複雜度。cms.law
- 可讓未完成授權前仍能暫時進口 CBAM 商品條件更彈性(有過渡安排)。歐洲理事會
- 若年度進口量超過門檻但未申報或無授權者,可按全年排放計算處罰,並且支付罰金可替代某些合規義務。
- 原法令:自 2026 年全面實施後,授權申報人需購買並繳交 CBAM 憑證。eur-lex.europa.eu修正: CBAM 憑證從 2027 年起在「共通中央信用平台」出售,並逐日與註冊系統整合。 平台運作成本可由授證申報人支付,其後以委託授權法案細化。
- 免除電力與氫
- 修正案認為電力與氫進口的交易模式與排放結構差異大,因此 不適用質量免除門檻。
- 防止規避(anti-circumvention)修正案強調:
- 不可透過拆分進口量人為避開門檻(單一進口年度計算)。
- 委託代表也要按其代理客戶的進口量考量。
- 成員國執法機關與委員會在分享詐欺、違規資訊與處罰結果上更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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